(2017)豫1381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二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602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二龙,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山西省隰县,现住山西省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4时55分许,被告人张二龙驾驶晋L×××××(挂车号:晋LQ3**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07国道邓州市龙堰乡内邓高速公路桥下时,与骑电动车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孙某相撞,致使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张二龙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张二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张二龙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4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二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凭证、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信息查询、邓州市龙堰乡穆庄村委证明、证人高某、何某、张某证言、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载卷,被告人张二龙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二龙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二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二龙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二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