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4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蒋厚金与孟宁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厚金,孟宁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4民初621号原告:蒋厚金,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蒋家毅、陈方��,系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宁财,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原告蒋厚金诉被告孟宁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厚金委托代理人陈方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宁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销售柴油业主,原、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后建立合作关系。2016年5月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运送0#柴油10吨,油款44500元,被告承诺一周内支付油款,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注明被告欠到原告油款445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44500元及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3组证据:1、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2、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适格;3、欠条及提油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柴油款44500元,并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调查,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举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系柴油经营业主,201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业务往来。2016年5月6日,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运送0#柴油10吨,油款44500元,2016年5月23日就上述油款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油款无着,遂于2017年5月31日诉���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柴油,现尚欠原告油款44500元,由被告所立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依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油款,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被告既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本院认为可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油款付清之日止。原告其他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孟宁财偿还蒋厚金油款445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油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蒋厚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孟宁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龙附本院账号(汇款请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叶集支行账号:18×××30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