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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吉合与刘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合,刘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54号申请人李吉合,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现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刘丛辉,男,汉族,饶河县四排乡曙光村居民,现住曙光村。申请人李吉合与被执行人刘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3)饶民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吉合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吉合与被执行人刘丛辉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还款时间较长,申请人李吉合提出对本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执4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佳生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