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朋博与被申请人张桂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朋博,张桂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财保169号申请人:王朋博,男,2004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三组。身份证号:130825200405240034。法定代理人:林凤梅,系申请人母亲,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隆化镇兴洲路南甸8号。身份证号:132628196910280724。被申请人:张桂臣,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隆化县步古沟镇西庙宫村下五顷10号。身份证号:132628196904145411。申请人王朋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桂臣所有的京Q1ZM**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桂臣所有的京Q1ZM**号(悬挂号牌为京FW61**号)小型客车,期限为2018年7月26日止。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停车场管理,但不得使用、变卖、赠与、损毁、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朋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