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申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阎淑俊与韩德华、陶永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阎淑俊,韩德华,陶永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阎淑俊,女,汉族,1958年10月2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首明,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德华,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永顺,男,满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华君,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阎淑俊因与被申请人韩德华、陶永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2民终7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阎淑俊申请再审称,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对阎淑俊未予申请鉴定的伤残等级等给予了鉴定,而且司法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对自身损害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次事件造成其眼镜及其裤子的损失应予赔偿,一、二审判决各项经济损失不合理,因此应依法改判韩德华、陶永顺共同赔偿阎淑俊医疗费13429.71元、误工费9833元、护理费5301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精神损害费1万元,共计47063.71元。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阎淑俊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法院应依法支持阎淑俊的再审申请。韩德华、陶永顺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阎淑俊的再审请求,其称政府要测量房屋,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其没有政府人员陪同,也没有任何部门的授权,没有任何依据就闯入韩德华、陶永顺的私宅,其对自身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主张的误工费、陪护费的数额均未得到司法鉴定部门的确认,故一、二审法院依法计算的各项经济损失无误,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阎淑俊作为案涉房屋争议的代理人到韩德华、陶永顺家商谈相关事宜,双方本应采取正确、合理、适当的方式处理问题,但因双方当时均不冷静,引起双方发生争执、撕扯,最终导致本次事件的发生。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记载,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互相撕扯的事实,故一、二审综合本案事实认定阎淑俊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其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阎淑俊再审期间提供的其与大连顺德司法鉴定所签订的一份协议,其中虽然记载了司法鉴定所一次性退还其费用4000元,但该协议中并未体现此费用与鉴定结论之间存在关联性,也没有阐述鉴定结论本身存在错误,另外,本案鉴定费用为3720元,与此4000元费用不相一致,而且此鉴定费用已经由韩德华、陶永顺实际承担,故阎淑俊称此协议能够证明鉴定结论错误的事实,依据不足。关于鉴定人员未出庭的问题,是由于阎淑俊未予缴纳鉴定人员出庭费用所致,而鉴定结论包含了伤残等级,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关于阎淑俊主张误工费、陪护费应按医院记载赔偿的问题,一、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对阎淑俊的各项合理损失依法进行了计算,进而判决韩德华、陶永顺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正确。关于眼镜、裤子损失问题,因阎淑俊对于眼镜、裤子的价值未予鉴定,之后提供的眼镜信誉卡,也不足以证明眼镜的具体价值,故阎淑俊此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阎淑俊主张应赔偿其精神损害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医鉴定结论,阎淑俊所受伤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造成了严重后果,故阎淑俊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应支持。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阎淑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一)、(二)、(三)、(四)、(五)、(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应驳回阎淑俊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阎淑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王欢审判员毕继君审判员刘培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梦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