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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9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焦必显与何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必显,何英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9988号原告:焦必显,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何英彬,男,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户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必显诉被告何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必显负担人民币775元。审判长 朱 强审判员 王文美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六日书记员 吴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