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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陈世丙、詹睿、柳永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世丙,詹睿,柳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930号原告:XX,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告:陈世丙,男,汉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告:詹睿,女,汉族,1992年2月12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旬阳县。被告:柳永富,男,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世丙、詹睿、柳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彭明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