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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观路与包金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路,包金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310号原告:张观路,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包金国,男,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张观路与被告包金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观路撤回对被告包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观路负担。审判员  宫云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