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观路与包金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观路,包金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310号原告:张观路,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包金国,男,汉族,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张观路与被告包金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观路撤回对被告包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观路负担。审判员 宫云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