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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学敏与被告溧水区金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敏,溧水区金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149号原告:胡学敏,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溧水区金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平安西路86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学敏与被告溧水区金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天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状的被告是“溧水区金牛置业有限公司”,而实际是南京溧水金牛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学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胡学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天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