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乔保与廖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乔保,廖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0民初1484号原告:胡乔保,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泉,宁都县黄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廖小平,男,1957年4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铭,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胡乔保与被告廖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乔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泉与被告廖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其利息630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在养殖乌鸡期间向原告赊购饲料。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到原告饲料款10万元。结欠饲料款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三张欠条,分别欠到原告利息9000元、18000元及饲料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欠条出具后,被告廖小平于2017年2月18日偿还原告饲料款10万元(欠条已经归还给原告),其余利息至今尚未支付。故原告具状诉至本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法院提交欠条原件2张、欠条复印件1张。被告廖小平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不具有买卖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买卖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当然无效,即利息的欠款也当然无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归还货款本金及利息的协议,被告归还了原告货款10万元,就不需要再行承担货款利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经系乌鸡养殖户,在养殖乌鸡期间向原告赊购饲料。经结算,被告至2013年止共计欠到原告饲料款10万元。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到原告饲料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截止至2014年农历12月30日被告共计欠到原告17个月利息。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2014年12月30日各出具欠条1张,2017年2月18日,被告偿还原告饲料款10万元(欠条已经还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原件2张、欠条复印件1张、转账凭证复印件1张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廖小平于2013年8月日所欠原告胡乔保的饲料款10万元已经于2017年2月18日偿还,且欠条已经还给了被告,应视为原告已经放弃除由被告另行出具的2张欠利息欠条之外的其它部分货款而产生的利息。被告共计欠到原告饲料款利息17个月,有被告于2013年农历12月29日、2014年农历12月30日分两次向原告另行出具的欠条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依据原告出具的3张欠条可以看出,被告共计欠到原告利息17个月,依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被告共计欠到原告利息25500元(1500元/月×17个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货款利息63000元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被告已经就全部的欠款本息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即原告放弃所有的利息),但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胡乔保的欠款利息25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胡乔保负担469元,由被告廖小平负担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功华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有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