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建宝与钟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宝,钟振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1788号原告:陈建宝(又名陈健宝),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振荣,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原告陈建宝与被告钟振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到庭参加诉讼,��告钟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宝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工资款1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其诉称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我在被告钟振荣承包的固镇任桥镇光伏电厂上班,期间被告给付原告一些工资,下欠工资1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1日写下欠条一张,并承诺等等就给钱,但至今没有给付。钟振荣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确认本案的事实:2016年10月至2016年11月,陈建宝在固镇任桥镇光伏电厂上班,该工程是钟振荣所承包,期间钟振荣给付陈建宝部分工资,下欠工资1300元,经陈建宝多次催要,钟振荣于2017年1月21日写下欠条一张,该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建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钟振荣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张、证人何某的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陈建宝为钟振荣提供劳务,钟振荣理应按工按量支付陈建宝的劳动报酬。故对于陈建宝要求钟振荣支付尚欠工资款1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钟振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抗辩,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振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宝工资款1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钟振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