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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徐光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光遵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78号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健康路14号、仁德西路66号。法定代理人:王一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香素,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遵,男,194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徐光遵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丽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