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衡庆与秦嘉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庆,秦嘉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122号原告衡庆,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秦嘉璐,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庆与被告秦嘉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庆以已与被告秦嘉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衡庆负担。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