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夏安林与郑兴建、胡小丽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安林,郑兴建,胡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安林,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郑兴建,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胡小丽,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夏安林申请执行郑兴建、胡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刁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