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2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陵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