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浦瑞珍与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瑞珍,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875号原告浦瑞珍,女,195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许晔,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228号地铁控制中心配套综合楼地上第8、9层。负责人徐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浦瑞珍与被告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浦瑞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浦瑞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浦瑞珍撤回对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浦瑞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吾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