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860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6
案件名称
叶澍懿与周仕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澍懿,周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860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叶澍懿。被执行人周仕荣。关于叶澍懿与周仕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共计23820.46元,由被执行人在24个月内付清,2017年11月9日前支付6000元,2018年5月9日前支付6000元,2018年11月9日前支付6000元,余下5820.46于2019年5月9日前付清。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民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