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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17号原告:孙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黄某,男,住喀左县尤杖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