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光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光林,男,1961年7月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光林在其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3时许,其子马某驾驶苏F×××××小型轿车载乘被告人马光林前往南通市车管所,途中马某在南通市通甲路先锋民星加油站下车停留。随后,由被告人马光林驾驶苏F×××××小型轿车载乘其子马某继续行驶,途经振先路、青年东路,当其由东往西行经南通市青年中路通州界至通盛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光林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mg/100ml。被告人马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光林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的证言,物证照片:苏F×××××小型轿车,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违法记录查询、发破案经过、查处经过、制作的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马光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林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光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邰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