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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思国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思国,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鸡西市鸡冠区,无固定住所。2005年4月28日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20日解除劳动教养。2007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17年5月3日刑事拘留;6月9日逮捕。现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冠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思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静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