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民终8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茶山俊泰源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俊泰源五金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东联工业区5号、7号。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76253E。法定代表人:许中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木河,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茶山俊泰源五金加工厂,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增埗村卢屋,组织机构代码L6834746-8。经营者:黄俊发。上诉人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茶山俊泰源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家具五金订购合同约定,若被上诉人延误供货则按3000元/天给付违约金,被上诉人应于2016年7月31日向上诉人交货,但其迟至2016年8月6日才完成交付义务,确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原审鉴于上诉人未就被上诉人的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举证,且被上诉人主张违约金过高,酌情按500元/天的标准计算逾期6天的违约金共计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凤  麟审 判 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许  海  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新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