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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白银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96号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康阳顺。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4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共有人李明国)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担保人全永翼名下位于延吉市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已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596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延吉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5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白银玉(共有人李明国)名下位于延吉市梨花路1198号3号楼1002号、图号10-17号、产权证号为599302号、建筑面积为509.75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保全担保人全永翼名下位于延吉市天池路161号1单元402、房屋编号为14-12-200-1单元402、延房权证字第5604**号、建筑面积为163.32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