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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长沙仨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宏利达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仨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株洲市宏利达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844号原告长沙仨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街道金托村白塘组。法定代表人何柳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叶兰,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株洲市宏利达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金谷厂房A区A栋B座。法定代表人邓春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仨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宏利达塑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仨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