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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范阿边、欧阳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阿边,欧阳少敏,胡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范阿边,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欧阳少敏,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胡伟民,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范阿边与被执行人欧阳少敏、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范阿边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