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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彩群与儋州市那大牙拉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群,儋州市那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彩群,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牙拉农场新兴队职工,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康,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那大。法定代表人:陈正扬,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宪秋,男,1964年1月22日出生,满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上诉人王彩群因与被上诉人儋州市那大牙拉农场(以下简称牙拉农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彩群死亡,而王彩群又没有继承人,依法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王彩群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5元,不予退还。审判长  吴慧明审判员  王柱进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仪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