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章士贵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士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士贵,男,1963年7月28日生于湖北省宜都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都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宜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士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士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章士贵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同村村民胡某等人在其自留山(小地名:窑坡)上擅自砍伐林木81株,活立木蓄积共计12.517立方米。2017年5月27日,宜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章士贵传唤到案,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民警将章士贵的作案工具油锯1台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士贵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1.作案工具照片;2.户籍信息、发案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章士贵林权证、宜都市林业局证明、案件移送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邓某、胡某、章某1、章某2、刘某的证言;5.被告人章士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士贵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共计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2.5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士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章士贵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调查的意见,以及被告人章士贵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士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作案工具油锯1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辛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锦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