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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道祥与马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祥,马继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715号原告:李道祥,男,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吕超,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群,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全椒县。原告李道祥诉被告马继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连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祥的委托代理人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群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道祥诉称:其做建材生意,2016年李道祥找到其,需要从其处购买一批模板,双方约定李道祥从其处共购买990张,售价47元一张,总计货款46500元,三个月内付清,逾期按照2%支付利息。马继群识字不多,由其代写了一张欠条,马继群在欠条上签名认可。到期后其找马继群索要,马继群拒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其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模板款4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马继群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道祥做建材生意,马继群从李道祥处购买模板。2016年1月3日,马继群出具一张欠条交与李道祥收执。欠条上注明:收到模板九百九十张,单价47元,计人民币46500元。现马继群款未付,故李道祥���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李道祥当庭陈述,及李道祥提供欠条一张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系合法有效,李道祥完成了供货义务,马继群应该履行付款义务。李道祥所诉有马继群出具本院认为:李道祥与马继群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的欠据在卷佐证,故对李道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继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继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道祥货款4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马继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济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