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俊杰与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俊杰,郑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3587号原告:华俊杰,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郑建军,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安县。原告华俊杰为与被告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郑建军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郑建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华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5日,被告郑建军向原告华俊杰借款,并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华俊杰现金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嗣后,被告郑建军补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华俊杰人民币20000元整(贰万元整)”。该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嗣后,被告郑建军分文未还。原告催讨无着,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俊杰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琼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