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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晋疌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健凯医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晋疌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健凯医疗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晋疌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二25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860856231。法定代表人:叶洪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健凯医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4号恒实置业广场(南区)3号楼1001单元至10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AHX4T。法定代表人:郭建强。上诉人广东晋疌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健凯医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晋疌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因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原审法院认为的本案之所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是因为双方约定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该案由系第四级案由,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