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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寿全与陈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寿全,陈艾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57号之一原告:杜寿全,男,1964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陈艾萍,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杜寿全与被告陈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杜寿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寿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寿全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