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寿全与陈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寿全,陈艾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57号之一原告:杜寿全,男,1964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陈艾萍,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杜寿全与被告陈艾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杜寿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寿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寿全负担。审判员 曹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