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4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朝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015号原告:马朝,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燕,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到被告后再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马朝负担。审判员 马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