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永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815号原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明,男。被告:成永春,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