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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77号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坝下河埂溪畔丽景小区1号独立商业5楼。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芳,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谢寅,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超,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身份证号码530127198609102716。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姜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1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10.5元,由原告云南建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文敏审 判 员  涂 洁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