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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终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叶百如、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百如,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2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叶百如,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连江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万寿二道14号。法定代表人林清,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晨航,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志锋,男,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叶百如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劳动监察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并于2017年7月10日送达上诉人,上诉人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员 郑 鋆审 判 员 曾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厚磊书 记 员 朱嘉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