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崇林、巩曰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崇林,巩曰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李崇林,男,194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执行人:巩曰河,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李崇林与巩曰河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新商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恢复执行,对被执行人巩曰河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2017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巩曰河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崇林要求对被执行人巩曰河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