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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云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县财通铁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陈立民,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徽科雷伯格胶辊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1397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未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