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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明九、王思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明九,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新浦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思发,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义达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状元路燃气综合楼2-6-B号。法定代表人:黄吉东,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贤虎,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义市。上诉人李明九因与被上诉人王思发、贵州义达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达义公司)、王贤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明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被上诉人王思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被上诉人王贤虎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未查清王贤虎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明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露露代理审判员  付甫金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恩高书 记 员  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