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1王伟与龚亚运、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龚亚运,崔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龚亚运,男,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崔巍巍,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41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龚亚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本金178476.62元及逾期利息(以178476.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2016年3月17日之前违约金合计为85429.89元,2016年3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78476.6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自2016年3月17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龚亚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崔巍巍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崔巍巍偿还上述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龚亚运追偿。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案通过对金融机关查询,未发现有存款可供执行;通过对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龚亚运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房地产、首封了被执行人崔巍巍位于邳州市*房地产(*),因该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本案亦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