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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会宁与王建春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会宁,王建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春上诉人刘会宁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高台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4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会宁于2017年7月26日以”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会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会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7.5元,减半收取214元,由上诉人刘会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斌文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岳小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