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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王韵梅、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韵梅,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王韵梅,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静,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0704927680X。法定代表人:陈道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韵梅与被执行人马安徽省三力机床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19150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执行费16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昭 平审判员 水 从 忠审判员 徐 同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