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炳云与张伯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炳云,张伯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015号原告沈炳云。委托代理人戴佳飞、陈啸。被告张伯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炳云诉被告张伯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炳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伯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炳云撤回对张伯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沈炳云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