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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某、XX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XX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财保174号申请人汪某。法定代理人汪山峰,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址同上,系汪某之父。被申请人XX蒙,男,1982年3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汪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蒙的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蒙所有的鲁N×××××号轿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需提取车辆,应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