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葛建维、张江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维,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葛建维,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张江海,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东仁宽,男,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李保义,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