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葛建维、张江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维,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葛建维,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张江海,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东仁宽,男,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李保义,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江海、东仁宽、李保义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