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宝庆、胡晓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宝庆,胡晓敏,李光明,李玉强,李洪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宝庆,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香华,女,回族,系赵宝庆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敏,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光明,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强,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波,男,汉族。再审申请人赵宝庆因与被申请人胡晓敏、李光明、李玉强、李洪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宝庆申请再审称:本案主张的费用在工伤保险赔付及刑事附带民事当中并未得到处理,更不存在互补;只要住院治疗就必然存在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医学鉴定机构不可能鉴定这些费用;工伤赔付不能抵等被申请人的侵权赔偿;法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明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赵宝庆康复治疗期间的误工费问题。赵宝庆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已不存在误工问题,且赵宝庆的工伤津贴项目已作出过处理,赵宝庆要求胡晓敏等人承担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赵宝庆主张的康复治疗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问题。赵宝庆之妻王香华调到卫辉市城市管理局后,被安排从事护理赵宝庆,已经得到处理,且赵宝庆主张的其他各项费用,均不属于2004年11月17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医鉴字(2004)288号医学鉴定所确定的赵宝庆住院治疗康复费用的范围,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赵宝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宝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超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