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舒秋田与邱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田,邱匹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277号原告:舒秋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邱匹才,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余干县。原告舒秋田诉被告邱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舒秋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秋田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舒秋田负担。审判员 范益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