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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舒秋田与邱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秋田,邱匹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277号原告:舒秋田,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告:邱匹才,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住余干县。原告舒秋田诉被告邱匹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舒秋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秋田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秋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舒秋田负担。审判员  范益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