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敏锋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敏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敏锋,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8日,检察机关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蔡志雄,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蔡敏锋之父。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敏锋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九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蔡敏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的中华(硬盒)香烟三百零六条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三、继续向被告人蔡敏锋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九百六十元。原审被告人蔡敏锋不服,以其购买香烟自用、与兄蔡某系合伙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敏锋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翁燕彬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