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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立雪与被执行人刘性元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雪,刘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肖立雪,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上白村白六塘组。被执行人:刘性元,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雪与被执行人刘性元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性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