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立雪与被执行人刘性元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立雪,刘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肖立雪,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湖镇上白村白六塘组。被执行人:刘性元,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立雪与被执行人刘性元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性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伟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