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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建与姚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姚淑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民初518号原告:王建,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新生,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淑兰,女,193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第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刚,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静,该区工作人员。原告王建与被告姚淑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城区政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新生、被告姚淑兰、第三人老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96号房产证载明的洛阳市老城区17号院2号楼6单元301号房产80%的产权归王建所有。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建的母亲温秋英于1996年7月出资11071元,经过房改取得了本案所诉房屋80%的产权,第三人老城区政府享有20%产权。1998年12月温秋英病故。1999年9月,原告王建的父亲王顺林与被告姚淑兰结婚。结婚前,王顺林立字据写明:“我再婚前财产全部由我儿王建合法继承”。2002年7月王顺林病故。2004年3月26日,原、被告就本案所诉房屋达成协议:该房屋产权归原告王建所有,被告姚淑兰无异议,允许被告姚淑兰个人居住使用。被告姚淑兰、第三人老城区政府均承认原告王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姚淑兰及第三人老城区政府承认原告王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金业路17号院2幢6-3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6)字第X3××96号]的80%产权归原告王建所有。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被告姚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