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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秋保、刘刚乔、刘灵芝、李珍重、彭孟娥与李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保,刘刚乔,刘灵芝,李珍重,彭孟娥,李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秋保,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刚乔,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灵芝,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珍重,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彭孟娥,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桂林,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保、刘刚乔、刘灵芝、李珍重、彭孟娥与被执行人李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代理书记员  黄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