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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执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毕原秀、万学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原秀,万学里,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原秀,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万学里,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贾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万学里。关于毕原秀与万学里、武汉万鑫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